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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东方透视</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link>
    <description>关注东方，透视现状！</description>
    <managingEditor>为中国教育产业化痛</managingEditor>
    <dc:creator>为中国教育产业化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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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开幕式感想</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8/3519131.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整体感觉一般，由于是看转播，估计很多是转播造成的，但是整体感不强，具体如下：&lt;br&gt;亮点：&lt;br&gt;1.大脚印&lt;br&gt;2.倒计时&lt;br&gt;3.五环吊起&lt;br&gt;4.画卷&lt;br&gt;&lt;br&gt;败笔：&lt;br&gt;1.又是四大发明,京剧,太极.累不累啊!这么多年了搞来搞去总离不开这些俗套,基本是逢大点的场面必用！&lt;br&gt;2.最该骂的是央视的摄影师和导播，活活把流畅的画面给切割得支离破碎！运动员进场时不找运动员，还去找主席台的政治局委员，弄得一些小国家的旗手都看不到，更不用说看导引小姐了，也许那些国家没有人看直播？&lt;br&gt;3.中间的那些中国古典文化的东西拖沓，太长，中国人能看懂，其他国家的人能看懂吗？&lt;br&gt;4.两个CCTV的幕后解说员让我快疯了，想听现场解说都让他们给搅了。&lt;br&gt;5.让人遗憾的是一场奥运会开幕式仅仅自始出现过一个“五环”至终出现了奥运主题歌，中间再无任何奥运元素，漫溢着的全是中国元素民族元素，虽然说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但是这种过度膨胀的民族情绪在奥运开幕式上多少有些让人感觉不舒服。&lt;br&gt;6.主题歌旋律阳痿不举！配乐杂乱，根本没有主线！节奏拖沓，高潮hi不起来！&lt;br&gt;&lt;br&gt;题外：&lt;br&gt;1.入场各国运动员，除了中国外举五星小红旗的，不是香港，不是台湾，不是澳门，也不是和中国好伙伴俄罗斯，竟然是日本。这是我从来没有想到！&lt;br&gt;2.还有~麻烦CCAV的射象大哥&amp;nbsp;不要老把镜头切到国家领导人那好么？&lt;br&gt;评分&lt;br&gt;导演60分，演员80分，转播10分，总体看着那幅巨大的卷轴缓缓缓缓展开的是一个古代辉煌现代迷茫的中国。&lt;br&gt;&lt;br&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五, 08 八月 2008 17:13:46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8/3519131.html</guid>
      <dc:date>2008-08-08T17:13:46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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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们需要这样的声音——南方报系</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6/272943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上周，南方周末关于汶川大地震的系列报道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这一段时间，我对四川灾难一直都守在电视机前，为我们的同胞感到悲痛，为我们的勇敢的解放军战士自豪，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援灾区的活动。&lt;br&gt;但是，就事论事，首先，我觉得南方周末的文章是好的一面，虽然在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抗震救灾面前，不应该提起这些阴暗面，不应该抓住这些问题，而应该坚定地站在党中央周围，积极建立和谐社会，但是，难道我们就不能容忍一些理性的思考，另一面的观察吗？&lt;br&gt;歌功颂德只会是腐败的温床，当年我们万、寿、无、疆在最后的十年，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我想不用我去说，失落的一代；&lt;br&gt;其次，真理越辩越明，我想我们每一位都很清楚，社会需要不断地反省，才能进步；难道我们就没有勇气接受社会的阴暗面吗？&lt;br&gt;再之，我不知道我们在座的有多少人经常看境外的媒体，最起码凤凰卫视、TVB、ATV等一类华语媒体，南方周末毕竟在南方，基本和这些媒体是同一种运作模式，基本是相对独立评论的，其实，最近几年南方周末经历了几年前的调整后，已经相对温和了很多。&lt;br&gt;最后罗索一下，南方报系是广东省委机关报，我想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国家也是需要另类的声音来平衡社会舆论，就像是凤凰卫视的“社会能见度”“冷暖人生”等栏目，也是一社会阴暗面为主。&lt;br&gt;&lt;br&gt;&lt;br&gt;兼听则明，忠言逆耳啊。。。。。。。。。&lt;br&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日, 01 六月 2008 17:40:53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6/2729439.html</guid>
      <dc:date>2008-06-01T17:40:53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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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年度回顾：孕妇事件反思录</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1/1799373.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南方周末　&amp;nbsp;&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lt;br&gt;　　■法眼　　&lt;br&gt;　　&lt;br&gt;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lt;br&gt;　　&lt;br&gt;　　一个中国农民，肖志军，带着未领结婚证的妻子来到国家的首都寻找新生活的希望。他酷爱读书梦想做官但却一直生活在最贫困的社会底层。他以中国农民特有的恐惧、怀疑、失望、无助和对医院的常识以及自己特有的偏执看待周围所有的陌生人，他本来是要为妻子治感冒的，但现在他们“威胁”他要签字，要做大手术，可他身无分文。也许是因为害怕上当受骗－－在这个陌生的城市里他能相信谁？谁又能让他相信？也许他怀着拒不签字医院也得治疗的狡诈式侥幸－－可他错了。医院比他想象的要冷酷得多，也许还有什么别的生活经历带给他的奇怪原因，反正他就是不签字。于是，他的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死了。&lt;br&gt;&lt;br&gt;　　这个冬天，这个悲剧，让人心更加寒冷。&lt;br&gt;&lt;br&gt;　　其实这里基本不存在法律争议。从立法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有关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lt;br&gt;&lt;br&gt;　　应当说，立法精神在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时为医生保留了特殊情况处理的空间，这样的立法是没有问题的。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患者同意才能手术是不合理的，但同样如果过于强调医生特殊情况处理的自由空间，可能会出现更多纠纷，也是不切实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立法，仅靠法律也不可能建成一个美好社会。&lt;br&gt;&lt;br&gt;　　有人说肖志军犯了过失杀人罪，这种说法太无聊。其实在中国偏远的乡村，每天不知道有多少农民上演着同样一幕，他们把生病的亲人送到医院，因为没钱，不得不又默默把病人拉回家。这一幕直到今天仍在不断地上演。这不是哪一个人的过错，这是贫困带来的悲剧。医院也没有法律责任。医院从一开始就做了充分的法律准备，他们基本上没有给自己留下败诉的证据。医院有能力救两条人命但他们没有做，医院放弃了自己的人道责任，也基本避开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医院的周密考虑本身就是一种悲哀。&lt;br&gt;&lt;br&gt;　　在医患法律关系的背后还有更广阔的社会背景，那是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历史裂痕。肖志军来到城市打工，这是一个冷漠、恐惧、处处充满不确定的世界。他以为自己比别人更能看透这个社会，他提醒自己不要轻易上当。当医生要求他签字的时候，他不相信；当检察日报记者告诉他只要签字就给他一万块钱时，他不相信。眼前的一切让他眼花缭乱不知所措，当最终错过命运的机会，他只有仰天号啕。&lt;br&gt;&lt;br&gt;　　于是，肖志军成了悲剧的丑角，在社会的大舞台上被千夫所指。那个叫李丽云的女人－－她才22岁－－成为这个悲剧的主角，她掉进了城市和乡村之间深不可测的悬崖。肖志军以自己的愚昧、偏执、信念和苦难表演了他所代表的那个群体。这个群体的日常生活本来就是这样。当舞台周围的观众纷纷指责这个角色时，他们也正在扮演着这个社会的另一种角色，一个传说中的精英群体。&lt;br&gt;&lt;br&gt;　　这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尽管故事的背景是一个号称追求法治的社会。追究肖志军的法律责任很无聊，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也未必公平。这幕悲剧的意义不在于正义或者邪恶如何得到了伸张，而在于我们的深思，深思这个进步的年代，这个荒谬的年代，在时空交错变幻中的权势者与无权者、贫穷与富裕、城市与乡村。&lt;br&gt;&lt;br&gt;　　在这个悲剧里，我们所能得出的一个简单而又沉重的结论就是－－这个社会太缺少爱，医生和病人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在一个法治本不健全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试图穿上法律的盔甲，共同制造一个冷冰冰的世界。&amp;nbsp;&lt;br&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23 一月 2008 13:33:16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1/1799373.html</guid>
      <dc:date>2008-01-23T13:33:16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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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疑犯满身伤痕看守所内死亡 尸检结论属自然死亡</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801/1771622.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凤凰网：转自新闻周刊-本刊记者/刘炎迅&amp;nbsp;特约记者/五小哥(发自辽宁葫芦岛)&lt;br&gt;&lt;br&gt;疑犯王爱民死在了看守所里，当地检方的结论是自然死亡，但家属却有疑问&lt;br&gt;&lt;br&gt;被拘押20多天后，王爱民没能走出葫芦岛市看守所。她死在了里面。那是2006年7月23日，夜幕降临之时。&lt;br&gt;&lt;br&gt;2007年12月底，丈夫刘士福看着冰柜里满身伤痕的妻子的遗体，痛苦不堪：“本来好好的人进来的，咋说死就死了呢？”&lt;br&gt;&lt;br&gt;当地检方给出的尸检结论是，王爱民属于自然死亡。&lt;br&gt;&lt;br&gt;对此，刘士福与家人不能认同，“自然死亡？那她身上那么多伤怎么解释？”他们拒绝火化王爱民的尸体。&lt;br&gt;&lt;br&gt;祸起死胎&lt;br&gt;&lt;br&gt;2008年1月，葫芦岛一年中最冷的一段日子，屋外气温已是零下20℃。13日这天，刘士福一个人坐在屋子里发呆。妻子死后的500多天里，他感觉“整个儿人都没神了。”&lt;br&gt;&lt;br&gt;“要是不做这行，要是不给那个孕妇接生，要是不进看守所，要是...她就不会死了。”刘士福絮叨地说着，头始终低着。&lt;br&gt;&lt;br&gt;刘士福和王爱民夫妻俩，都是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陈杖子村人。在村子里，两人开了一家诊所，以刘士福的名字命名。&lt;br&gt;&lt;br&gt;因为两人多年的行医经验，这家私人诊所在那个偏僻贫穷的村子里，成了村民们看病首选之地。&lt;br&gt;&lt;br&gt;2006年2月13日，一个即将分娩的孕妇被家人送到了刘士福诊所。&lt;br&gt;&lt;br&gt;“我老婆快要生了，我们不做剖腹产，你们给接生吧！”孕妇张玉伟的丈夫跪在刘士福面前，哭着哀求。这一幕，刘士福事后回忆时总会提起，“印象太深了，忘不掉”。&lt;br&gt;&lt;br&gt;王爱民有着十几年的接生经验，她初步对孕妇做了检查，当即劝说家属：“大龄足月滞产，快到镇医院剖腹产。”&lt;br&gt;&lt;br&gt;“我们就是不想剖腹产，才从镇医院到你们这儿的。”相对千元以上的手术费，当地的村民都愿意找王爱民接生，便宜、安稳。&lt;br&gt;&lt;br&gt;“宫缩乏力、急产阵痛”，情况紧迫，王爱民本能地吩咐丈夫刘士福做接产工作：静脉滴流、推压产妇腹部。&lt;br&gt;&lt;br&gt;当日18时许，一女婴脱离母体，脐带绕颈一周，并无呼吸。“怎么是死婴？”孕妇张玉伟当即傻了眼。&lt;br&gt;&lt;br&gt;那一刻，刘士福和王爱民根本没有想到，噩梦从此开始。当地警方很快将两人拘押。&lt;br&gt;&lt;br&gt;警方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1月，刘士福夫妇因违规行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王爱民的母婴保健技术资格也被撤销，且其接生员证也已超期。&lt;br&gt;&lt;br&gt;死婴事发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1、本例患儿为死产；2、本例系宫内窒息、大量胎粪、羊水吸入引起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与医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lt;br&gt;&lt;br&gt;2006年7月3日，二人以“非法行医罪”被收押到葫芦岛市看守所。&lt;br&gt;&lt;br&gt;“王爱民夫妇是有冤情的。在他们的救助下，保全了产妇，胎儿宫腔窘迫窒息，女婴产下即死婴。非法行医不假，但不至获罪。”后来参与王爱民尸检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克峰教授这样评说。&lt;br&gt;&lt;br&gt;“我没有罪，凭什么逮捕我啊，放我出去！”看守所内，刘士福的监房与王爱民隔了8间屋子。每到夜晚，他总能听见妻子的哭嚎。&lt;br&gt;&lt;br&gt;看守所：闹监，自然死亡&lt;br&gt;&lt;br&gt;2007年12月27日，刘士福与王爱民71岁的姨妈陈素芹再次来到葫芦岛市看守所，找到了所长魏国忠。&lt;br&gt;&lt;br&gt;“你们家属的心情谁都能理解，但要解决问题，一定要控制情绪。”魏国忠对他们说。&lt;br&gt;&lt;br&gt;在随后两个多小时的对话中，魏国忠再次向刘士福等讲述了王爱民死前在看守所内的最后情形。&lt;br&gt;&lt;br&gt;依照魏国忠的话，王爱民因情绪失控，闹监，最终突发心脏病死亡。&lt;br&gt;&lt;br&gt;在魏国忠的讲述中，那段时间大致情形是这样的：2006年7月3日，初入监的王爱民情绪还算稳定。五六天后，检方的一次讯问，令王爱民出现不冷静言行；之后，时常哭喊，尤其是在夜晚时分。&lt;br&gt;&lt;br&gt;因时处夏季，其哭喊声，整个看守所的人都能听见。哭喊并夹杂着自虐行为，性格刚烈的王爱民精神失控，以头或胸撞墙，造成乳房等体表损伤。&lt;br&gt;&lt;br&gt;不止于此，但凡手脚所及处体表，均被自己抓伤或掐伤，包括大腿根部内侧肌肉。&lt;br&gt;&lt;br&gt;出于对王爱民的保护，防止其自虐，7月12日，看守所管教将其固定在“安全椅”上。&lt;br&gt;&lt;br&gt;那一日，管教特意让刘士福当面劝说妻子要冷静。为了安抚王爱民，刘士福还象征性地扇了妻子一小巴掌，当时“安全椅”上的王爱民呜呜地哭，没有言语。&lt;br&gt;&lt;br&gt;7月23日晚9点，同监人员报告：王爱民手脚发凉，不说话。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属心脏病突发，自然死亡。&lt;br&gt;&lt;br&gt;“我可以发誓，我们没有戳过王爱民一根手指！”魏国忠态度坚决地向家属表态。&lt;br&gt;&lt;br&gt;魏国忠认为，很多类似王爱民的收押人员都觉得自己冤，情绪不稳定，出现精神失控或自虐行为实属正常。“王爱民是自然死亡，看守所没什么责任。”&lt;br&gt;&lt;br&gt;当时一同被拘押的刘士福，被关在靠近妻子的监房内，确曾听见妻子闹监，尤其是7月18日或19日，“具体哪天，记不清了。”&lt;br&gt;&lt;br&gt;“那天晚上，我听见她喊妈、喊疼、喊我的名字，让我去救她。我甚至听见钝器击打的声音，我就吵吵要见她。我们的管教对我说，不老实，也打你。那晚之后，我就听不到她喊了。问管教，他们告诉我，王爱民能吃能喝的，挺好。”&lt;br&gt;&lt;br&gt;2006年7月24日上午，当地检方来了几个人，找到正在监房内的刘士福，问他：“王爱民平时身体怎样？曾得过什么病？有何遗传病？”&lt;br&gt;&lt;br&gt;“我们进看守所之前，都检查过身体。她体格比我壮，才33岁，什么病也没有，更别说心脏病。”那时的刘士福想不到，妻子已死亡。&lt;br&gt;&lt;br&gt;2006年7月25日，刘士福被取保候审。&lt;br&gt;&lt;br&gt;同一天，受葫芦岛市检察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针对王爱民死因进行尸体解剖鉴定。&lt;br&gt;&lt;br&gt;“根据解剖所见，本例右下唇、左右乳房及四肢存在多处皮肤青紫变色及表皮剥脱，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直接死因。”&lt;br&gt;&lt;br&gt;该鉴定得出结论：“本例在心脏病理改变基础上，因情绪激动、外伤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诱发急性心功能障碍，右心室血栓形成，血栓栓子脱落随血运行至肺动脉并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这一结论印证了魏国忠所言，王爱民死于心脏病，属自然死亡。&lt;br&gt;&lt;br&gt;刘士福等家属对这个鉴定存在异议。&lt;br&gt;&lt;br&gt;2006年11月，葫芦岛市检察院再次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押人员王爱民突然死亡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该鉴定历时半年，终于2007年5月形成共23页、总计万余字的鉴定书。&lt;br&gt;&lt;br&gt;该中心鉴定，王爱民的主要死亡原因是：“1、肺动脉血栓栓塞；2、心脏动脉粥样硬化，心腔附壁冠脉血栓栓塞；3、肝脏脂肪变性摄入不足；4、体表软组织大面积损伤。上述四项病理成因无不与持续制动相关，其中第一第二项是死亡的主要原因。”&lt;br&gt;&lt;br&gt;中国法医学会的鉴定在提及“安全椅”时，曾作如是描述：“从家属的情感和监管人员安全避险的用意，双方的告诉看来都在情理之中。鉴定人从体表软组织的轻微损伤乍看也的确无从认定这与死因究竟有何重要关联。”&lt;br&gt;&lt;br&gt;后一版本的鉴定涉及敏感概念时，用词谨慎，且稍显含蓄。但正如结论所言，王爱民之死与持续制动密切相关。&lt;br&gt;&lt;br&gt;残酷的“安全椅”&lt;br&gt;&lt;br&gt;“没有证据证明葫芦岛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及在押人员对王爱民有故意伤害行为。”葫芦岛市检察院以此为由拒绝为王爱民之死立案。&lt;br&gt;&lt;br&gt;但刘士福并不死心，他认为妻子是含冤而死的。&lt;br&gt;&lt;br&gt;2007年岁尾，一位知情人表示，“王爱民之死”与“安全椅”有直接关系。据知情人透露，因王爱民闹监，7月12日，曾有维修监控设备的施工人员看见两名在押男犯对王爱民一顿殴打，殴打后将其固定在“安全椅”上；殴打过程，始终有管教在场，并未制止。&lt;br&gt;&lt;br&gt;从7月12日算起，王爱民固定在安全椅上大致八九天之久。&lt;br&gt;&lt;br&gt;“安全椅”在看守所内，无论在押人员及管教，均称其为“老虎凳”。这是一种自制的械具，被固定者的脖颈、手腕、胸部、腰部、脚踝均被捆绑，致使周身无法动弹，进而形成“制动”。&lt;br&gt;&lt;br&gt;王爱民被固定“安全椅”期间，曾有检察院人员到监房巡视，并问其“怎么样”。&lt;br&gt;&lt;br&gt;王爱民死亡当晚，检察院与看守所双方曾开过碰头会。会上曾有人说“老虎凳”，当即被校正为“安全椅”，并要求今后言必称“安全椅”。&lt;br&gt;&lt;br&gt;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警戒、看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在规定使用的械具里，并无“安全椅”一说。从此点看，葫芦岛看守所里的“安全椅”没有法定身份。&lt;br&gt;&lt;br&gt;目前，看守所提供不出王爱民“安全椅”期间的监控录像，以及王爱民死前所穿衣物。“当时的监控设备坏了。”显然，这样的解释无法化解王爱民家属心中的疑团。&lt;br&gt;&lt;br&gt;去世一年半的王爱民，仍然躺在冰柜里，至今无法安息。&lt;br&gt;&lt;br&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9 一月 2008 15:36: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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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ate>2008-01-19T15:36:34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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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孕妇事件”再思考——论生命权的法律、社会救济</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2/1426380.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amp;nbsp;&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民主社会下，公共权力，即国家权力——宪法，作为基于社会秩序－这一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全体公民共同约定各自出让一部分自己的权利而集中成为国家权力，即从公民权利到其国家权力这一运动过程。且社会契约论的自然逻辑结果是，国家权力应该为公民权利而运行，因为公民授权给国家的目的在于让政府促进公民自身和社会福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等，其中最基本的生命权、基本医疗获得权！&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在这件事情上，我们看到的是由于当事人由于昏迷导致对自主生命权的丧失，而贫穷、愚昧的“代理亲属”却无法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一帮拥有专业知识却受困于规章制度踌躇不前、拥有无上解释权的上级领导却无法预知现场情况下，两条鲜活的生命却在我们眼皮底下消逝了！&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我们不禁要问，我们出让了我们的部分权利，构成了宪法，但我们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基本医疗获得权得到了保障吗？难道因为贫穷就应该丧失这些基本公民权利吗？我们社会对公民的生命权的救济到位了吗？。？？？&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就这件事情而言，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lt;br&gt;1、&amp;nbsp;&amp;nbsp;从刑法的角度讲&lt;br&gt;长期以来法律从业者对于刑法是否应该制定见死不救罪的问题争论不休，见死不救应该属于不作为犯罪，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之外，不应按照犯罪来处理。但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这点上是否我们应该通过此事件的发生反思一下它的规定范围。应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论据请参考附后的：龙剑平作《生命权应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lt;br&gt;2、&amp;nbsp;当一个人的生命权受另一个人掌握时&lt;br&gt;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文规定，在手术和特殊的检查、特殊的治疗前，必须要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同意，并且必须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应当取得患者或者是家属的签字。这样一个将患者的生命权交付于另一个人来掌握的法律条文，在出现这种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是否合理。这个必须应当，完全强调了此条文赋予患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可以或者可能以及另有其他的情况。现在我要谈及的是，这样一个没有弹性的法律条文于见死不救之间的碰撞，。任何法律、制度、规定，都不应违背“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这个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理念。但将其这一高于一切的生命权拱手寄托于另一个人的掌握时，是不是应该在我国法律中有其明确规定。论据请参考2000年英国连体女婴事件。&lt;br&gt;3、立法与规章的不科学,甚至是愚蠢的条例&lt;br&gt;一个不健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不合理的“愚蠢的条例”，导致了如此的悲剧。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但从此事件当中，道德这样一个意识形态完全没有体现，而是一个法律规章凌驾于生命权。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应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可因这一愚蠢的条例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医院应该很明白当时如果不救治势必会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可因怕违反这样一条不科学的规章条文，瞻前顾后，怕强行就医导致招来不必要的纠纷，而放弃就医，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对于如此的立法，这样毫无血性的立法，是不是应该考虑我们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人大立法，废除本条例部分内容，建立更为可行的生命权救济制度！&lt;br&gt;&lt;br&gt;&lt;br&gt;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情况&lt;br&gt;今天,世界各国中,我们总不能再与非法制国家想比了,看看吧:&lt;br&gt;《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amp;nbsp;&lt;br&gt;&lt;br&gt;《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amp;nbsp;&lt;br&gt;&lt;br&gt;《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amp;nbsp;&lt;br&gt;&lt;br&gt;《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发生之际，对有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危险，显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于为救助者，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如不能期待行为人为救助行为者，不在此限。须冒生命、身体之危险或可能侵害他人重大利益时，属于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lt;br&gt;&lt;br&gt;附：&lt;br&gt;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09&lt;br&gt;生命权应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lt;br&gt;&lt;br&gt;龙健平&lt;br&gt;&lt;br&gt;&lt;br&gt;内容提要：法治文明的建设，总是在挑战——应战这一既定模式中成长。生命权能否作紧急避险的客体，自著名的“卡那安得斯之板案”以来，各国学者都各自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种理论体系的精髓往往是不可能完全在这个体系内被证明的，况且，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没有哪条单独的进路能够永久性的捕捉法律的复杂性。我们应该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吸取各个学科的知识，来完善法律、超越法律。所以，笔者试图从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个角度来浅析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客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lt;br&gt;关键词：生命权&amp;nbsp;紧急避险&amp;nbsp;经济人假设&amp;nbsp;社会利益最大化&lt;br&gt;一、紧急避险的渊源及其实质&lt;br&gt;紧急避险的概念来源于“紧急时无法律”这一古老的刑法格言，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早在1552年，英国波拉德中士在与高等法院财政庭的法官辩论中就指出：当法条的违反是依紧急避险或强制等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利，违反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300年以后，斯蒂芬认为法律是如此模糊以至于法官可以据此制定认为有利的规则：在一些案例中违反法律的有益之处可能很大，并因此应当允许辩护理由的存在——但这些案件不能被预先设定。[1]&lt;br&gt;关于紧急避险的实质，各种不同国家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我国通说认为其本质是当两个法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lt;br&gt;笔者认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利益最大化而设置的，当两个法益相冲突的时候，保护一个较大或同等的法益而牺牲另一个法益。&lt;br&gt;二、人的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lt;br&gt;（一）&amp;nbsp;中外学者的各种观点&lt;br&gt;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他人的生命，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大概有三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使用说。&lt;br&gt;肯定说的主要支持者有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德国学者康德、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他们认为：生命在法律面前的价值是平等的，用牺牲等价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是违法阻却的事由，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紧急情况下，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行为是人的原始本性的一种复苏，是法律不能够归制的；有利于社会最大化利益的实现。德国学者汉斯.海因里希、托马斯.魏根特、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和阿部纯二,以及中国通说等持相对的观点，他们认为：任何法益均可因紧急避险的介入而做出牺牲，唯有人的生命属于例外，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是不存在差别的。在数人的生命共同面临危险，以及以牺牲一人来挽救多人，无不同样如此。[2]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权利,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互相比较的，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是法的本质立场；拿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也是不道德的,难为民众所接受.我国学者张明楷，杨兴培认为：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假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了更多人的生命，则应该排除犯罪的成立。&lt;br&gt;(二)本文笔者的观点&lt;br&gt;笔者认为生命权应当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即能够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而去保护他人生命。&lt;br&gt;1、这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遵守&lt;br&gt;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紧急避险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明确性要求行为的不法性必须作为被写作禁止的警告，象黑棋一样在刑法领域的上空飘扬：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生命权排除出紧急避险客体的范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一定要大于牺牲的法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而司法实践中将生命权罐装在和紧急避险客体相悖的另一错误莎器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家的天职则是理性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去体现法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应有的价值——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成文法国家，法官便是利用证据和法律生产判决书的机器。而当法官遇到法律空白的时候，也不应该沉溺于通常，被平庸的权力和观念牵引着鼻子，而应该坚信这么一条理念：为追求一条更高的原则而放弃另一规则，力求创新的去处理案件。&lt;br&gt;2、是国家存在的宗旨&lt;br&gt;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公民的各种权利，民众保障自己的权利的方式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情况下有法律的时候，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度出来，共同缔约，形成国家的公权力，并且制定法律用来惩罚犯罪；另一种方式就是紧急情况下的时候，即无法状态下，民众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管是前一种以法律形式保障的方式，还是后面的一种自救行为，都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保障。国家只有认可这两种情况下的保障方式，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目的。&lt;br&gt;每一个理性人都是符合朝着利益成本或收益之天平倾向的，当他们的权利受到危害，而法律不能涉及的时候，他们都会采取一定的行为来挽救——或文明或野蛮。&lt;br&gt;最符合人们一般伦理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且最为公平与正义的解决方式是：抽签来决定存亡，即处于危险中的人愿意为了生存这一预期收益而付出被抽到而牺牲这一预期成本，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应该下放给每一个民众，让他们能够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即受害人和加害人能够以抽签或协议的形式契约，来处理自己的生命，才能体现国家存在的价值。&lt;br&gt;假若他们是以野蛮的形式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呢？笔者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便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向导和归制，但这中自救的行为是人的原始本性的复舒，因而无法用人定法归制，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德国法学家、哲学家黑格尔认为：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至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当然有许许多多细节与保全生命有关，我们如果展望未来，那就非关涉到这些细节不可。但是唯一必要的是现在要活，至于未来的事不是绝对，而是听诸偶然的。所以只有直接现在的需要，才可能替不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因为克制而不为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他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3]&lt;br&gt;&lt;br&gt;3、道德不能成为阻碍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客体的理由&lt;br&gt;人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动物，其本质是利己的，尽管不排除利他的可能——可能的存在以一定程度的满足为前提。法律无法从道德中寻找到出路，而是应该以归制人的恶性为出发点而不能将法律构建在对高尚道德情操的信赖利益之上。刑法即不能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通说认为,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是相等的,牺牲他人生命而保护另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紧急避险,本来就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权益，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再者,道德是一个个体差异性很大的主观评价: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时代下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道德观,而法律必须具有客观标准才具有可操作性.假若以虚无的“人道主义防线”在泯灭人的本性的前提下来指引或限制立法，只能说这种规则只是打着法律旗号的道德化哭泣罢了。&lt;br&gt;4、具有现实可行性且是正义与公平的体现&lt;br&gt;著名法学家库勒曾提出一条真正法律制度的前提的八项原则，其中有一项便是：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问题。[4]后来发展为德国的刑法理论之一的期待可能性，即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守法,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当不具备守法的条件时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指出：法律不可能对这样的一个人处以残酷的刑罚：当生命处于极端危险中而牺牲他人生命以拯救自身。因为，法律的惩罚的威吓不可能比此时此刻完全丧失生命的危险具有更大的力量。因为，一个尚未确定的威胁——例如法庭判决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不能超过那种灾害的恐怖。[5]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公平与正义在这一刻也许需要重新地理解和定义。假若用牺牲的代价来追寻应然层面的某些正义，把危险中的人们至于二难境地：静静的等待死亡的到来，或是自相残杀，存活者等待法律的严惩。实质的公平将被形式的公平所抹煞。　&lt;br&gt;5、是人的经济人特性的一种体现.&lt;br&gt;一条法律规则合理与否往往只能以社会效果作为试金石，社会效果改变和影响着法律规则。人的经济人特性是经济学工具最基本假设，是人的最大的社会共性，具有相当的现实基础。霍．奈逊认为：我们不知道他要什么，但我们知道，无论他要什么，他会不顾一切以最大化的方式得到。[6]经济人假设具有相同程度的理性或拥有同样的利益结构且其利益构成权重相同的前提和情形，他对众多的经济人的行为进行社会整体评价和推测，为立法技术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具有预测、评价和指导功能。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改变刺激。一条法律被民众自然遵守在于：一法律行为的正收益和作为法律责任的可能负收益之和要为正，并且达到最大化。行为人作出法律行为的行为，便是对利益的一种博弈行为，生命权尽管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作为权利的一种便会以利益的方式体现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权利，便表现为最大的利益，假设为其为pM，被处以刑罚的程度为P，概率为q（0≤q≤1）显然，pM≥pq。那么理性公民便会做出这一行为。&lt;br&gt;6、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lt;br&gt;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谋求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社会利益，功利主义是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准则。[7]从整个社会利益来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而保护他人生命只是整个社会为其利益而为的机会成本的一种选择模式。假若牺牲了一个即将消逝的生命而保护了另一个或是多个生命,或是牺牲了一个生命而保护了多个生命,无疑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即使牺牲了一个人的生命而保护了另一个人的生命,也并不与法律的宗旨相悖。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论述道：“在发生冲突的利益之间两者价值相等时（例如两个人的生命），从社会的角度看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所不问，因为，社会并无任何利益去袒护这一生命，而轻视另一生命。有时人们也这样认为，‘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行为，刑法即不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8]再者，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不容对审判这一体现人的本性的行为而付出太多成本。法律不是政治，但是说到底，他又是政治的一种表征模式。加害人对受害者的赔偿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假若对加害人加以刑罚的话，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家庭是不能向加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假若行为人没有作出这一行为，也就是法律意外的起到了他应有的归制作用，那么，这意味着所有面临威险的人都成了遇难者，数个家庭的破碎和艰辛生活，必定会引起其家属对政府的不满，对这一博弈的结果，自然，每个人不言而喻。&lt;br&gt;&lt;br&gt;三、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应受到限制&lt;br&gt;波斯纳认为:&amp;nbsp;在满足社会整体效益增加的经济学价值之前提下，适度的避险行为应当视为达到这一目的最佳手段和最合理的方式。一旦超出这一限度，即使在社会总体效益增加的前提下，法经济学依然对于此类避险行为予以否定的评价。[9]由于人是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回复性，况且紧急避险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而且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用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lt;br&gt;首先，法益必须具有对等性，即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人的生命权，由于人的生命权是人最高、最基本的权利，所以，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去换取财产或是健康权的保护，否则，不符合紧急避险这一制度的设立宗旨。&lt;br&gt;其次，除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外，还应符合这么一条规则：即法律责任应由能以最低成本消除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行为人，即此种行为的采取应以预防危险的发生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此之前能够预见危险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那么，他将丧失此种权利。&lt;br&gt;再次，应该和其他紧急避险情况一样，受益者必将为此支付出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代价于受害者的家属。&lt;br&gt;&lt;br&gt;&lt;br&gt;[1][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amp;nbsp;法律出版社&amp;nbsp;2000年版&lt;br&gt;[2][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amp;nbsp;有斐阁&amp;nbsp;1978年增补版&lt;br&gt;[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amp;nbsp;范杨、张企泰译&amp;nbsp;商务印书馆&amp;nbsp;1961年版&lt;br&gt;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amp;nbsp;北京大学出版社&amp;nbsp;1992年版&lt;br&gt;[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切权利的科学》&amp;nbsp;北京&amp;nbsp;商务印书馆&lt;br&gt;[6][英]霍奈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告》&amp;nbsp;北京大学出版社&amp;nbsp;1993年版&lt;br&gt;[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amp;nbsp;北京大学出版社&amp;nbsp;1992年版&lt;br&gt;[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amp;nbsp;罗结珍译&amp;nbsp;《法国刑法总论精义》&amp;nbsp;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amp;nbsp;&lt;br&gt;[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amp;nbsp;高等教育出版社&amp;nbsp;北京大学出版社&lt;br&gt;&lt;br&gt;&lt;br&gt;附2《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amp;nbsp;&amp;nbsp;作者：韩大元&amp;nbsp;&amp;nbsp;《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lt;br&gt;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lt;br&gt;&lt;br&gt;&lt;br&gt;一．问题的提出&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这些案例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生命权价值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试管婴儿与生命权价值、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宪法问题、有些城市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死刑犯的器官能否移植问题等。&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最近报刊上讨论的政府推行100%使用安全套与“小姐”（卖淫妇女）、嫖客的生命权的关系反映了对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预防爱滋病政府推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生命负责的态度。[2]但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是“纵容、支持嫖娼卖淫“。笔者认为反对研究是缺乏依据的，因为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体现了国家对所有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国家而言保护生命权是一种宪法上的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们的同时，也尽心尽地保护他们的健康、他们的生命，这恰恰是承担起了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全面责任。[3]这里实际上存在着公民生命权价值的平等与国家保护义务的问题。生命权的宪法价值问题在我国还表现在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如何从宪法的角度寻找保留死刑的合理性是今后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宪法学界和刑法学界一些学者们已开始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最近多家媒体报道的“枪下留人，赶在行前4分种”一案实际上暴露了我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角度讲，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需要在宪法与刑法关系中揭示生命权价值体系。[4]&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总之，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生命权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学术界给予必要的关注。在目前已出版的宪法学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有关涉及生命权的论述寥寥无几，在研究基本权利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平等权等领域，对构成基本权利价值基础的生命权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基于上述理由，本文中笔者就有关生命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唤起学术界的关注。&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二、生命权的宪法基础&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1．生命与生命权演变&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生命是一种肉体的存在形式，与死亡相对应。在生命的起源问题上自然科学、生理学以及教会各有不同的解释，因为不同的科学有不同的解释生命起源的理论。&amp;nbsp;宪法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即从胎儿开始享受生命权。在具备生理的生存条件后人类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不得给以不同的待遇。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生命的价值与意义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特别是宪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是生命价值得到实现的重要形式。宪法本身是不能创造生命的，生命的历史远远早于宪法的历史，但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地得到实现，它需要把个体价值变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使生命的价值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因为生命本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本质，而人类尊严的实现需要共同体秩序的存在。&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最早规定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上，其中规定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等权利。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受宪法保护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吸取无视、践踏生命权的惨痛教训后，人们真正感受到了生命权价值，要求国家与社会切实保护人的生命权。首先曾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国和日本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内容，如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日本宪法第13条也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有些国家宪法中尽管生命权没有被明文规定，但这并不影响生命权价值的保障。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2．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与性质&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从这种意义上，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3．生命权的宪法根据&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在宪法的价值体系中生命权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没有生命权价值就不会存在基本权利和整个宪政体制。但具体规定生命权的宪法根据各国宪法不尽相同。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国家的义务。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于是围绕生命权的宪法根据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既然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权利，但为什么有些国家宪法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因此，制宪者们也许把生命权的保护看作是制宪理念中的核心概念，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可能超越了实定宪法本身的意义。当然，这种解释是正面的解释，在特定条件下忽视生命权价值也有可能成为宪法上没有作出规定的理由。但后一种解释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地规定生命权是出于对生命权价值的尊重与内心的追求。因此，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当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条款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方法寻求其依据，在已有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找到能够说明生命权价值的条款。那么，哪些条款可以提供这种根据呢？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几种可能的条款作为分析的基础。一是规定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几乎所有的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规定了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与生命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生命权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公民不能行使人身自由。二是宪法规定的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有的学者认为，如生命离开了尊严与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生命权是有尊严的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根源，是一种先验与自然的权利，构成一切基本权利的基础。[5]三是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保护”条款作为根据。自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通过后有些国家宪法中就规定了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样得到保护的条款，生命权虽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宪法的上述条款可以寻找生命权的根据。笔者认为，比较三种条款后可以确定如下原则：当宪法上规定“没有列举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条款时，可以从这个条款中找到其宪法根据；当宪法上没有类似的规定时，可以把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根据。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在宪法上生命权是否是基本权利并不明确。当涉及生命权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提供宪法根据，以此为依据处理宪法中的生命权问题。宪法第38条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根据。当然，这一条款中的“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的概念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包容的范围窄一些。另外，对我国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在现行的宪法制度上也是不明确的。宪法规定的模糊有可能造成生命权保护界限的不明确性，有时实际生活中已出现的生命权现象因缺乏有效而明确的宪法依据而得不到合理的保护。&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4．生命权的内容&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指的是生命权的保护领域，即生命权保护应包括那些领域，哪些具体权利构成生命权的权利体系。由于各国宪法或宪法理论上对生命权的规定或表述不尽相同，在具体内容的确定上也有不同的特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国家既不能创造生命，也不能对自然存在的生命价值作出不合理的决定。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如在器官移植中国家应积极通过政策或法律制订有关器官移植的规范，使生命受到威胁的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但这种请求权并不是绝对的，对生命的请求权国家只能提供必要的保护，以体现国家对生命权的关怀。比如，国家应积极地制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有权向国家提出提供特定器官的要求。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在这种意义上生命权并不属于宪法上的“自我决定权”，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自杀权，也禁止把生命的处分权委任给他人。&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5．生命权的主体&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毫无疑问，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这里讲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因此，生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但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立法者的活动最终确定。围绕生命权主体目前争论的主要问题有胎儿生命权的认定与生命权终止标准的确定。&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胎儿是否属于生命权主体目前学术界仍有争论，这一争论实际上涉及到妇女私生活权的问题，即堕胎是否合法。宪法上保护的生命权应包括哪些范围，胎儿是否属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对象。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生命是需要保护的，但孕妇的自我决定权应优先于胎儿生命的利益。按照这种观点，是否堕胎的决定权是一种妇女的自然权，由妇女自我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生命与人的生命具有同等价值，应给予同等保护。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论上并没有完全解决难题，如妇女的自我决定权与胎儿生命权价值的冲突与融和问题、胎儿生命权价值与宗教自由价值之间的关系等不同命题之间的界限问题。&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主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在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实行堕胎政策。目前，目前衡量生命权价值的原则主要有期间解决方式与适应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对一定期间内进行堕胎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正当理由一律允许的政策。后者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堕胎的自由，对堕胎附加一定的条件。从世界各国宪法保护胎儿生命权的基本趋势看，适应解决方式是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基本政策。在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上，德国、美国等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比较稳定的保障体制，使胎儿生命权价值得到了肯定。在德国，1974年第5次刑法修改中曾规定了期间解决方式，推行了堕胎的自由化，但德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对刑法的上述条款作出了违宪判决。其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胎儿在母体内成长的过程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故对胎儿的宪法保护应包括整个的怀孕过程。刑法修改中提出的源于人的尊严的妇女自我决定权应优先于其他生命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它不符合基本法的价值体系。对生命的保护是人格形成的不可或缺的根据，禁止任意处理形成中的生命的意义在于通过宪法高度评价人格的价值。当正在形成中的人格概念的存在与否成为争议的焦点时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应让位于新生的生命权价值。在这个判决中宪法法院对宪法价值与立法者的角色问题提出了理论判断。认为，在有关宪法成文化的基本价值问题上，法秩序不能成为法意识的单纯的工具，当法意识与基本价值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立法者没有权力把法秩序适应于法意识。立法者的任务是，根据法秩序更新法意识，协调法意识与法秩序的关系。在1992年第二次堕胎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基本上维持了第一次判决的观点，重点对国家的保护胎儿义务做了明确的表述。判决的基本内容是：（1）还没有诞生的人的生命也有尊严，其生命是人类尊严存在的基础，应受到国家的保护；（2）胎儿需要受母亲的保护，其前提是国家通过立法禁止堕胎；（3）还没有诞生的胎儿的生命与孕妇基本权的冲突可通过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的保护、第2条第2款的生命及身体完全性的权利以及第2条第1款的人格发现权得到解决。堕胎是一种杀害胎儿的行为，不能在互相冲突的基本权之间作出比较，除继续怀孕可能影响孕妇身体健康的特殊情况外应禁止堕胎行为。在美国，对堕胎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做了不同的判决，经过了认定---规制----认定三个阶段。在1973年Roe&amp;nbsp;v.Wade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了妇女的堕胎权，在1989年的Webster&amp;nbsp;v.&amp;nbsp;Resproductive&amp;nbsp;Health&amp;nbsp;Services案件中对国家的规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在1992年Planned&amp;nbsp;Parenthood&amp;nbsp;of&amp;nbsp;southeastern&amp;nbsp;Pennylvania&amp;nbsp;v.&amp;nbsp;Casey案件中重新确认了1973年判决的内容，并修正了部分原理。修正的原理主要有：孕妇享有对没有生存能力的胎儿是否选择堕胎的“基本的权利”（fundamental&amp;nbsp;Rights）,其权利受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保障；国家应允许对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威胁时选择堕胎；除特殊情况外，已婚妇女选择堕胎必须得到丈夫同意的规定，对妇女的堕胎决定权造成了实际的障碍。对同样胎儿的生命权的保护，德国和美国采取了不同的判决，建立了不同的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规则。&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在胎儿生命权主体问题上的另一个难题是通过人工受精而诞生的胎儿是否符合生命权主体资格的问题。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人工授精开始成为解决不孕症的重要方式。但试管中授精时一次有可能诞生多个胎儿，其中注入母体的只是一部分，其余的也许死去。就一般情况而言，以出身为目的注入母体内的胎儿的生命权是明确的&amp;nbsp;，但没有注入母体内的其他胎儿的生命权主体资格是难以认定的。另外，对受精卵生命是否具有尊严的问题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受精卵虽是人的尊严性的萌芽，但已具备生命的性质，不同于尸体；另一种观点认为，还没有诞生的生命是没有尊严的。有关精子、卵子、受精卵等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宪法基本权利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确定规制的原则与立法。[6]&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6.生命权的效力&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应该说，在保护生命权价值的立法体系中宪法保护是层次最高、效力最强的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amp;nbsp;生命权的保护是最现实和有效的方式，因为它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手段。的确刑法在生命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但这种保护的基础和效力来源于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如生命权的主体资格的认定、生命的开始与终止时间的确认等只能由宪法加以规范。生命权对国家权力产生的效力实际上产生了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义务，一方面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生命权效力同时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公民有权防御私人对生命权的侵害。对来自于私人的侵害，除适用保护生命权的普通法律外必要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以扩大生命权的保护范围。&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7．生命权的限制&amp;nbsp;&lt;br&gt;&lt;br&gt;&lt;br&gt;由于篇幅限制，一下已删节！]]&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01 十二月 2007 04:14: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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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深圳——你已經被抛棄——產業轉移下的深圳</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41509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世界商业报道消息：昨天下午3时，深圳洲际大酒店。一场名为“大鹏展翅翱翔春城”的昆明深圳工业园宣传推介新闻发布会正热烈举行。会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宁毫不掩饰地说：“承接深圳市的产业转移，将使我省面临一次良好的发展机遇。”&lt;br&gt;&lt;br&gt;　　招商引资无可厚非，但稍稍梳理，却不难发现，前来深圳招商引资已成国内城市的一种大势，湖南、贵州、江西、山东……不约而同，蜂拥而至。&lt;br&gt;&lt;br&gt;　　深圳产业升级及土地、环境等“硬”环境的制约，使一大批深圳企业有了“迁徙”的欲望，是外地招商团纷至沓来的根本原因。但值得警惕的是，在这场迁徙大潮中，除了深圳希望迁走的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低端产业，一些高科技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也在流出。&lt;br&gt;&lt;br&gt;&lt;br&gt;&lt;br&gt;　　“儿子大了不能老窝在家里，但也不能让一些支柱企业流失而影响到了整个产业……”有识之士担心，深圳产业升级面临着诸多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的隐忧。&lt;br&gt;&lt;br&gt;　　企业外迁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桌面上……直面，是深圳惟一的选择。&lt;br&gt;&lt;br&gt;　　“一天也呆不下去了，没有办法。”11月2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机床工具专业委员会主任范虹急促的语气里透出明显的无奈。由于不能再扩大厂房，订购的机器只能安静地躺在厂家。深圳这边，买家催货又太急。“难道你能告诉买家，因为没有场地，机器到不了位，不能如期交货吗？”&lt;br&gt;&lt;br&gt;　　扩大再生产，没有地可用，这其实不是一个企业的现实。“在深圳，在我们行业这是一个普遍存在问题。再加上用电紧张，出走成了惟一出路。”范虹口里的“出走”，其实就是在惠州惠东县大岭镇找了一块200多万平方米的地，建立惠州(深圳)机械先进装备产业基地，由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建设。范虹粗略统计了一下，说：“有意搬迁过去的企业30多家，其中一半以上年工业总产值都达过亿元。没有人愿意离开深圳，但没有办法。”&amp;nbsp;&lt;br&gt;&lt;br&gt;规模外迁&lt;br&gt;&lt;br&gt;　　“工业企业外迁已不仅仅是少数行业个别企业的自发行为，而是呈现有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体行动”&lt;br&gt;&lt;br&gt;　　出走深圳，已不是个别现象。去年6月，由深圳贸工局牵头展开的一项企业外迁调查表明，深圳市共有119家工业企业已经或计划外迁，涉及工业总产值90亿元。其中，共有18个工业行业出现企业外迁情况，其中机械、玩具、仪器仪表、塑胶四个行业外迁企业数量较多，合计占外迁企业总数的58%.迁往地点省内集中在东莞、惠州、中山、河源等地，省外则多往湖南、江西、江苏等地迁徙。今年6月，最新的调研显示，到今年6月，仅罗湖、南山、宝安和龙岗四区，已经和计划外迁的企业多达522家，其中已经外迁的499家。&lt;br&gt;&lt;br&gt;　　“工业企业外迁已不仅仅是少数行业个别企业的自发行为，而是呈现有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深圳市贸工局副局长殷勇说。这种“有规模、有组织外迁”的直接体现是，今年上半年，由深圳六区政府、行业协会及部分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在异地签约设立的“深圳产业转移园”共有20多个。&lt;br&gt;&lt;br&gt;　　去年10月，深圳市贸工局曾就企业外迁形成一份详细报告，并提出企业外迁“总体情况尚不太严重，对我市工业增加值的影响在1%以下”。今年7月，最新的一份调研报告则认为，外迁趋势不断扩大，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初步测算，近期企业外迁对深圳工业增速的影响在2个百分点左右。&lt;br&gt;&lt;br&gt;　　据数据显示，今年1―5月，深圳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了3个百分点。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深圳工业增长水平倒列第二位，仅高于上海。统计表明，2006年1-9月深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同比增长17.2%.到今年，1―9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2182.28亿元，增长15.2%，增幅较去年回落了2个百分点。企业外迁的影响，似乎已经明显地反映在成绩单上了。&lt;br&gt;&lt;br&gt;　　挥泪出走&lt;br&gt;&lt;br&gt;　　“深圳如果有地，我们再回来。我们有太多东西留在深圳了……”&lt;br&gt;&lt;br&gt;　　“这些企业都是挥泪‘东迁’啊，其实都不愿意走……”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会长杜如彬的痛惜之情溢于言表。从2004年-2006年6月，规模生产以上的仪器仪表企业共有9家外迁，涉及工业总产值8亿元。杜口里的“东迁”，即迁往东莞。&lt;br&gt;&lt;br&gt;　　鲜为人知的是，深圳在仪器仪表行业素有“世界数字万用电表王国”和“中国南方仪表仪器生产及研发基地”的美誉。深圳市贸工局资料显示，深圳仪器仪表经营企业近400家，从业人员5万人，2005年工业总产值为208亿元，进出口总额13.5亿元。据统计，深圳年生产数字万用电表840万台，行销9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数字万用电表产品数量的80%，出口率高达70%.预计今年深圳万用电表产值可突破30亿元，比去年增长50%左右。&lt;br&gt;&lt;br&gt;　　手掌大小的数字万用电表，在深圳，做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大产业”。&lt;br&gt;&lt;br&gt;　　在已经整体搬迁的仪器仪表企业中，世界上两家最大的万用表生产企业深圳华谊仪表有限公司和优利德国际有限公司，已经整体搬迁至东莞。此前不久，华谊仪表刚刚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只不过它的前缀不再是“深圳”，而是“东莞”。华谊仪表总经理田军颇为无奈：“这个荣誉本来是属于深圳的……”&lt;br&gt;&lt;br&gt;　　杜如彬介绍，中国仪器仪表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5%，“深圳华谊一家就差不多占30%多，公认的中国仪器仪表行业的老大。优利德也差不多。”叫顺口了，杜如彬还是叫“深圳华谊”。&lt;br&gt;&lt;br&gt;　　在深圳，机械行业是仅次于电子信息产业的第二大产业，也是外迁企业最多的一个产业。目前，深圳全市机械经营企业超过1万家，从业人员65万人，2005年工业总产值达1500亿元。调查显示，到去年6月，机械行业共有26家外迁企业，涉及工业总产值21.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达上亿元的企业有7家。如今，机械行业的外迁并没有停滞的迹象，反有愈演愈烈之势。&amp;nbsp;&lt;br&gt;“深圳如果有地，我们再回来。”华谊仪表总经理田军说，“我们有太多东西留在深圳了……”话语中不难看出对深圳的眷恋情怀。田军回忆，华谊1987年在深圳创办企业，当初只有9个人，现在员工已超过了500人。“五年来，我们与优利德等企业都在研发新产品，从最初的中低端向高端发展，这一高端部分一定要留在深圳。”田军介绍，如今公司一年销售的仪器仪表已达250万台，销售额1亿多元，仅增值税就多达300多万元。&lt;br&gt;&lt;br&gt;　　现在，华谊仪表在深圳只剩一个二三百平方米的办公室。出于对深圳的情感，他们又在深圳注册了一家公司，“但面积太小，根本不够用……”田军说。&lt;br&gt;&lt;br&gt;　　支柱随流？&lt;br&gt;&lt;br&gt;　　但深圳不愿看到也没有预见的一个结果是，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也纷纷加入这场外迁大潮&lt;br&gt;&lt;br&gt;　　工业企业纷纷外流，其实是深圳可以预见的一个结果。从建市开始，深圳就不停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迁出与迁入，按理说不值得大惊小怪。&lt;br&gt;&lt;br&gt;　　经过27年的发展，深圳工业发展有一条明显的曲线。1980年―1985年，是深圳“铺摊子”起步阶段，工业以“三来一补”为主要方式，以电子、服装、纺织、皮革等行业为重点，形成了劳动密集型工业结构。1985年―1990年，是深圳工业蓄势阶段，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并重，初步形成了“产业以电子为主，资金以外资为主，产品以外销为主”的外向型格局。1990年―1995年，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崭露头角，支柱产业逐步形成，1995年深圳工业总产值达90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226亿元。从1995年起，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第一增长点，至2000年，工业总产值达2586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1065亿元。&lt;br&gt;&lt;br&gt;　　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深圳工业迅速实现了三大转变：从来料加工到自主生产的转变，从小型、分散生产经营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转变，从传统产业为主导到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转变，从而初步建立了区域经济特色比较鲜明的现代化工业体系。2002年11月，深圳发布《深圳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细化和升级。如今，发展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摒弃附加值低、高污染产业已成为深圳上下共识。&lt;br&gt;&lt;br&gt;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市场无情，也是自然生存法则。随着深圳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一大批通过高污染和低廉劳动力价格水平谋利的低端制造业，不得不另寻出路。这是深圳愿意看见的一个结果。统计表明，外迁企业中“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数量所占比重较高，二者合计为69%.&lt;br&gt;&lt;br&gt;　　但深圳方面不愿看到也没有预见的一个结果是，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也纷纷加入这场外迁大潮。而这些企业当中，一些还是行业的佼佼者甚至领头羊。&lt;br&gt;&lt;br&gt;　　在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华为一口气在那里“啃”下50万平方米的用地，分一、二期建设，每期投资20亿元，建成之后将把散落在深圳南山、坂田等地的一些生产线搬迁过去，主要用来生产交换机等。目前一期项目已经完成了地下工程部分，预计年内全部完工。&amp;nbsp;&lt;br&gt;&lt;br&gt;华为松山湖项目总投资将达到40亿元，项目包括建4栋厂房、1栋办公楼、1栋食堂、1栋机房，明年七八月份一期建成将投入使用，一期人员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在内，可达到4000多人。&lt;br&gt;&lt;br&gt;　　“将总部留在深圳，工厂搬到外地，是正常的，也是深圳欢迎的。”深圳一位高层如此评价。但对于华为的生产线直接带来的经济效益，让这位高层难免耿耿于怀。根据华为的规划设计，华为在东莞松山湖一、二期工程将形成600亿―700亿元的生产能力。&lt;br&gt;&lt;br&gt;　　“对于华为这样的项目，深圳应该是能够想办法解决的。”一项很简单的算术题，4000多名员工每年形成600亿―700亿的生产能力，人均年生产能力可达到0.125―0.175亿元，“有多少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均产值能达到如此规模？”&lt;br&gt;&lt;br&gt;　　此外，连续11年获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名的中国名牌内衣企业深圳安莉芳公司已将生产基地和主要经营业务迁往山东济南；比亚迪在惠州设立手机和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投资达60亿元；世界最大的两家数字万用表生产企业深圳华谊公司和优利德公司全部搬迁至东莞，它们是深圳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lt;br&gt;&lt;br&gt;　　“尽管从主观上，深圳更希望将劳动密集型的低端生产环节和有污染的企业转移出去，但是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和内地所瞄准的却是深圳有一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先进制造业。”深圳市贸工局最新的调研报告如此陈述。据悉，南京雨花石区就多次抵深，成功地将华为、中兴、比克等知名高科技企业吸引过去设立研发中心。&lt;br&gt;&lt;br&gt;　　土地掣肘“没有梧桐树，留不住金凤凰。在深圳没有发展余地了，只能搬出去了，而现在只是开了一个头”&lt;br&gt;&lt;br&gt;　　企业外迁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显而易见，工业用地短缺。去年10月出台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工业总产值上亿元的32家外迁企业中，外迁原因排在首位的是“在深圳用地需求无法满足”，选择该项的企业有20家，占62.5%；排在第二位的为“深圳的房地产价格/厂房租金太贵”，选择该项的企业有16家，占50%.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秘书长黄少萍介绍，很多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困境，房价上涨，房租也水涨船高，出租房由于想获取更高的出租费用，经常会骚扰租方：“你们什么时候搬走啊？”&lt;br&gt;&lt;br&gt;　　深圳总面积1953平方公里，除去一些山地及生态用地，可供开发土地总面积约为700多平方公里，目前已开发土地500多平方公里，剩余可供开发土地不足200平方公里，如果按照每年开发10平方公里的速度，再过二三十年，深圳可能将落到无地可用的尴尬境地。在2005年1月13日深圳市委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所担心的四大“难以为继”中，土地制约首当其冲。&lt;br&gt;&lt;br&gt;　　“主要是深圳没有地了，市里也开了很多次会，但没有整块的地，当时生产任务也很重，就搬过来了。”华为一位负责市场营运的高层介绍，其他在用地的价格、用电以及优惠政策上，东莞松山湖与深圳没有太大区别。&lt;br&gt;&lt;br&gt;　　“没有梧桐树，留不住金凤凰。在深圳没有发展余地了，只能搬出去了。”杜如彬认为，现在企业外迁已成了一个大趋势，而现在“只是开了一个头”。&amp;nbsp;&lt;br&gt;　服务“软肋”&lt;br&gt;&lt;br&gt;　　在政府服务上，深圳这个曾以高效闻名的经济发达城市，如今效率反成了“软肋”&lt;br&gt;&lt;br&gt;　　土地制约是客观因素，是硬条件。那么，在政府服务这一软环境上，深圳这个曾以高效闻名的经济发达城市，如今效率反成了“软肋”。&lt;br&gt;&lt;br&gt;　　“从申请到给地，要花半年左右时间。从拿到地再到动工，要花一年半的时间。基础开工要一年多时间，现在电还没有用，因为和深圳一样都是通过省网供电，估计价格也差不多。”华为一营运高层数列了东莞松山湖项目的进度，并与深圳比较，得出结论是：从时间上来看差别不大。作为大型企业，华为在深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业务能走绿色通道。“但在松山湖这边，我们只需要同松山湖管委会打交道就可以了，其他相关事宜由管委会再与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而在深圳，则会麻烦很多，时间差不多，但要与很多不同的部门打交道，归口管理有所不同。”&lt;br&gt;&lt;br&gt;　　“企业外迁，政府服务跟不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秘书长黄少萍举例说，深圳模具产业集聚基地从2002年开始提出申请，耗时长达四五年之久，直到去年8月才批准动工。如今，落户宝安区公明、占地约162万平方米的工业园区正在兴建当中，有望在2008年底投入使用。知情人士分析认为，除了土地限制，市、区、街道之间的协调不力，是项目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lt;br&gt;&lt;br&gt;　　今年6月26日和28日，深圳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张思平花了两天时间去东莞和惠州进行企业外迁专题调研。在与外迁企业座谈时，有些企业对深圳政府部门的评价是：在办事规范方面一流，但办事效率却不敢恭维。调研过后，张思平坦言：“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lt;br&gt;&lt;br&gt;　　杜如彬介绍，目前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正牵头向深圳市政府提出在特区内建设行业总部基地的建议，总部名称都想好了，名为“深圳仪器仪表大厦”或“深圳仪器仪表总部大厦”，简称“深仪大厦”。“我们要求不高，不像别的行业，动辄就要几十万平方米，我们总部大厦只要1万平方米就可以，工业园20万平方米就差不多了。”根据杜的设想，深仪大厦一旦建立，将能集中40―50家优势企业，形成集团效应，从整体上提升深圳仪器仪表行业的实力和对外形象。初步估算，届时行业总部基地每年产值将达到30亿―40亿元，能给深圳财政带来3亿―5亿元的税收。&lt;br&gt;&lt;br&gt;　　另一良机是，现在哈尔滨的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了贴近市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近期有意迁往深圳或上海。“如果我们能够提供几千平方米的地方，将这家国内惟一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迁到深圳，我们将用最小的代价换来一所配备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具备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lt;br&gt;&lt;br&gt;　　对于深仪大厦最终是否能如愿落成，杜如彬的看法是：“再难的事，如果想解决，肯定能解决。如果政府不想解决，再容易的事也解决不了。”&lt;br&gt;&lt;br&gt;　　另外，用电高峰期的停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企业正常生产。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黄少萍对此有过亲身体验：“我们曾走进一些厂房，里头黑抹抹的一片，工厂自己发电成本太高，根本就不现实，一周停三天的电，你说如何生产？”&amp;nbsp;&lt;br&gt;&lt;br&gt;突围之困&lt;br&gt;&lt;br&gt;　　“其实任何行业都是这样的，它有一系列的配套和市场机制，这就是深圳的优势所在。从现在来看，这种优势还在，如果再不加以控制，等到其他地方市场培育起来，深圳再想挽回也来不及了。”&lt;br&gt;&lt;br&gt;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机床工具专业委员会主任范虹&lt;br&gt;&lt;br&gt;　　招商蜂拥“难道招商团就是来接收那些污染大、附加值低的企业？他们同样盯住那些优势产业和高科技企业”&lt;br&gt;&lt;br&gt;　　深圳企业纷纷外迁，各省市招商团闻讯而来。“平均来看，政务安排上每周都有一至二场招商活动，能上这个安排表的，都是有深圳市领导出席的招商活动。如果算上那些没能上得了的小型招商活动，更是热闹非凡。”一位深圳市政府的官员说。&lt;br&gt;&lt;br&gt;　　以7月上旬为例，7月3日，湖南省省长周强带队抵深；7月5日，宁波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率领宁波市党政代表团抵深；同一天，贵州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贵州省省长林树森将率队抵深招商；7月11日，江西吉安、山东泰宁来深圳招商……&lt;br&gt;&lt;br&gt;　　深圳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纷纷外迁，外地招商团源源不断前来，一切并非巧合。杜如彬直言不讳：“难道你以为这些招商团过来，就是来接收那些污染大、附加值低的企业吗？他们的目标同样盯住的是那些优势产业和高科技企业。”&lt;br&gt;&lt;br&gt;　　“我们往往会有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希望企业发展壮大，一方面也不能把我们好的企业都介绍出去了。”杜如彬认为，招商是一个很自然的事情，不发达地区，工业少的地方，但去不去还得看深圳的优势和对方的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后到外面发展，是必然趋势。大了，一定要发展。“儿子养大了不能窝在家，但不能把这个行业越搞越小。要留住一个行业，不只是一二个企业。没有行业，你这个城市就没有优势了。”&lt;br&gt;&lt;br&gt;　　深圳市政府一位高层则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处境往往非常尴尬，外地的人过来招商，宣传自己的优势和优惠，而我们还得作陪，老实说，不是滋味，有时会觉得非常尴尬。”&lt;br&gt;&lt;br&gt;　　深圳市贸工局一位许姓工作人员说：“我曾接到过类似电话，一个自称是国家发改委的人打来的，说听说深圳正在实施产业转移，能不能把要转移的企业名单给传过去。我问传到哪儿，结果对方要求传到江苏盐城去，一看就知道是假的。”&lt;br&gt;&lt;br&gt;　　毫无疑问，在深企业，已经成为一块肥肉，让人垂涎。企业纷纷外迁，给了他们可乘之机。&lt;br&gt;深圳困局&lt;br&gt;&lt;br&gt;　　深圳想再扩大辖区面积几乎不太可能，如何在现有的“一亩三分地”上种出“高产田”，更贴近实际&lt;br&gt;&lt;br&gt;　　深圳27年的发展，不仅让这个城市现代、靓丽，更重要的是它先于内地建立起了完备的市场化体系，加之毗邻港澳，物流、商贸发达，深圳仍有着内地城市无可比拟的优势。&lt;br&gt;&lt;br&gt;　　东莞亿利达董事总经理刘恒龄说，最为头痛的是高科技研发人才不愿留在东莞。“以深圳的名义招聘大学生更好招聘，以东莞的名义不好招。”刘恒龄介绍，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也不愿呆在东莞，不得已，公司只得每天派专车接送，“约有30人左右，每天上午花一个小时接到东莞上班，下午花一个半小时送回深圳家里。每天如此，从不间断。”&lt;br&gt;&lt;br&gt;　　亿利达精密机器厂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员工500余人，拥有国际先进的加工中心，注塑机生产线及大、中型先进机械加工设备400余台，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注塑研发、制造基地之一，其注塑机产值已跃居国内五强，2004年产值超过人民币2.8亿元，目前在东莞的5万平方米新厂房已经投产。&lt;br&gt;&lt;br&gt;　　刘恒龄透露，东莞市市长曾亲自向他许诺，希望解决这一批科研人员的东莞户口，但这些人员仍愿意保留现有的深圳户口不变。在刘看来，原来在深圳南山的厂房周边治安，明显要好于东莞。“说实在的，总体来看，深圳的投资环境要比这儿好很多。”刘这样总结。&lt;br&gt;&lt;br&gt;　　“从本身来讲，深圳各方面的起点都要比这儿高。”东莞华谊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军说，“在东莞当地办事不太容易”。在高科技研发、销售和展示方面，深圳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有其他内地不可比拟的优势。“深圳数字仪器仪表经过20年的艰苦发展，现在正是向高科技发展阶段，这个时候，我们和优利德最大两家公司都搬到东莞来了。深圳不能把孩子养大了，供她上了大学，就嫁给人家了啊！”&lt;br&gt;&lt;br&gt;　　“其实任何行业都是这样的，它有一系列的配套和市场机制，这就是深圳的优势所在。从现在来看，这种优势还在，如果再不加以控制，等到其他地方市场培育起来，深圳再想挽回也来不及了。”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机床工具专业委员会主任范虹说。&lt;br&gt;&lt;br&gt;　　“企业外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此，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认为，在企业外迁这个过程中，如果处理得好，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就像上世纪6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工业向亚洲“四小龙”转移，但这并没有削弱这些国家的竞争力，反而促使向高端领域转型。“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像香港那样造成‘空心化’。”&lt;br&gt;&lt;br&gt;　　发展空间有限，是深圳相较其他内地城市最大的痛楚。多年来，深圳谋求土地面积扩大的努力从未间断。在每年全国和省“两会”上，不断有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给深圳划拨更多土地。比较可行的一种建议是将惠州市惠阳区和东莞紧靠深圳的几个镇划归深圳管辖。&lt;br&gt;&lt;br&gt;　　一名熟知内情的高层透露，这种扩大深圳辖区的做法，大都停留在呼吁阶段。其中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几年前将惠州的惠阳区划归深圳辖区这一计划已经提交到省委常委会议讨论桌上，但因当时主政惠州的领导强烈反对，最终宣告“流产”。有迹可循的是，因为这一消息，惠州惠阳地区的房价曾一度飙升。&lt;br&gt;&lt;br&gt;　　“现在深圳想再扩大辖区面积，几乎不太可能。”深圳这位高层认为，如何在现有的“一亩三分地”上种出“高产田”，更贴近实际。&lt;br&gt;&lt;br&gt;　　2002年岁末，一篇《深圳，你被谁抛弃？》的网文在深圳掀起了迷茫之风。但随着李鸿忠“入主”深圳，深圳再次扛起改革大旗，提出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旧城改造也风起云涌，农村城市化开疆辟土，力图给深圳发展腾出更大空间。直至现在，自主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深圳“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提升内源式发展动力。双管齐下，给深圳再次腾飞贮足了能量。&lt;br&gt;&lt;br&gt;　　如果说，更多低端制造业如深圳所愿离开，同时也裹挟着一些高科技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出走深圳，这在情理之中的话，那么产业的更替并没有想像中那样理想，则在预料之外。宝安区观澜街道办是深圳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事实证明，淘汰企业本为“腾笼换鸟”，但由于固有的厂房面积依然有限，引进企业从规模和产值等各方面相比，差别并不明显，一些大企业仍难入驻。&lt;br&gt;&lt;br&gt;　　“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外迁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反映，尤其是伴随着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劣势企业的外迁符合产业发展规律。”深圳市贸工局在作了近半年的调查分析之后，也委婉地发出了这样的警告，但是也有税收贡献大、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类的企业出现了外迁现象。“控制好企业发展节奏，把握好消长平衡是当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任其自然发展势必对全市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消长平衡的度在哪里，如何拿捏？深圳费尽思量。&lt;br&gt;　未来如何&lt;br&gt;&lt;br&gt;　　没有工业的深圳，将是一个轻飘飘的深圳，就像一个人没有了脊梁，走路都会不稳&lt;br&gt;&lt;br&gt;　　“一两个企业搬出去很正常，但在之后呢？我更担心的是一两个企业带动了整个产业出走。”杜如彬以深圳仪表仪器行业为例说，如不加以重视，“后果不堪设想”。对于后果不堪设想，杜解释说，这句话并不是出自他本人之口，而是中国仪器仪表泰斗、“两弹一星”元勋王大珩说的。“一个工业大国工业不发达，不行，工业发达仪器仪表不发达不行。而一个重要城市，工业非常重要。”&lt;br&gt;&lt;br&gt;　　杜如彬认为，深圳是南方仪器仪表最发达的地区，珠三角领军行业，在全国也是最活跃、最有前途的一个产业。深圳仪器仪表产值一年360亿元，“比例占深圳全盘的工业比重不大，但附加值高，高产值，高效率，没有污染。”在他看来，深圳高层只要稍加重视，是可以解决仪器仪表企业大举东迁的问题。&lt;br&gt;&lt;br&gt;　　“没有工业的深圳，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深圳？”一名多年致力于深圳工业经济发展研究的专家形容说，那就是一个轻飘飘的深圳，就像一个人没有了脊梁，走路都会不稳，而且太受外界的影响，国际大气候稍有影响，深圳将会摇曳不定，根本就不能自己作主了。&lt;br&gt;&lt;br&gt;　　产业“空心化”的危险也在被人担心。深圳市政府一位高层就提出，当年日本向亚洲“四小龙”进行产业转移，“四小龙”向东南亚一带进行产业转移，都没有影响当地工业的地位。但深圳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像香港一样，逐步出现产业空心化，相当多的有识之士对当年香港产业转移造成空心化都作出负面评价，很容易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如果说，香港产业空心化还能够通过高端服务业来支持和维持，那么，没有工业的深圳呢，它的未来能靠什么？深圳没有香港完备的体制、规则、自由港政策，也不能为世界工厂提供高端的服务。”&lt;br&gt;&lt;br&gt;　　网文《深圳，你被谁抛弃？》作者呙中校持同样观点。在他眼里，亚洲“四小龙”之中，其他几个都在金融风暴后很快恢复，但是香港迟迟恢复不了，直到内地给香港“输血”才行。但直到现在，“香港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始终没解决”。亚洲“四小龙”中其他三个能很好解决，就在于科技产业、石化等工业发展很好。&lt;br&gt;&lt;br&gt;　　“深圳可能不会像香港一样产业空心化，还会有一些大工业存在。”在呙中校看来，深圳现在的问题是，产业政策方向抓的是大企业，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深圳的整体环境已经不适合于一些产业存在，比如地价上涨太快，又缺电，配套不好，另一方面，房价上涨太快，不能留住人才，深圳已不再是适合创业之地。“我有一些朋友搞动画，最近也往内地走，在这边他根本买不起房子。”&lt;br&gt;&lt;br&gt;　　但这些大工业企业在深圳目前的发展态势下，还能在深圳呆多久，呙中校持怀疑态度，“现在深圳为了吸引留住一些企业，采取一种短期化政策，比如某企业把地区总部设在深圳，就可以得到多少资金奖励和优惠。”呙中校说，这些企业在几年内的确留下来了，“但是几年之后呢，你提供的环境不行了，企业又都是利益主导的，谁能保证他们不走？”&lt;br&gt;&lt;br&gt;　　5年前，呙中校提出“抛弃论”。5年过后，呙中校说：“深圳已经被抛弃了，抛弃了自己的未来。”&lt;br&gt;&lt;br&gt;　　一个没有强大工业的深圳，何以支撑这个城市的未来？&lt;br&gt;&lt;br&gt;　　呙中校认为，假如深圳企业外迁以现在的趋势持续，加上深圳房价高企，5年之后，深圳经济增长将急剧放缓，人口总数可能下降到千万，大量的打工者另谋出路。若是那样，深圳将不再是中国的一线城市，而只是一个二线城市；若是那样，深圳将不再是代表中国改革进程的城市，而成了一个普通的中国城市。&lt;br&gt;&lt;br&gt;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四, 29 十一月 2007 07:01:57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415098.html</guid>
      <dc:date>2007-11-29T07:01:57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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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们都应该感到惭愧-----难产事件反思</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396254.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一个愚昧的男人导致了两个生命的消逝。虽然追究责任但再也不能对逝去的生命有任何意义。但我们还是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我看了几个不同版本的录像，这个男人虽然按照医院的说法精神正常。但是普通的正常人都能看出来他其实不正常。无知、愚昧、偏执导致了他一系列不可理喻的行为。但他对逝去的两条生命应该也只能负有一半的责任。因为他是个可怜的个体，不能也没有能力承担如此强大的公众压力。希望悲愤不要压倒我们的理智，希望清醒的网民能理智的看待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 &lt;BR&gt;&lt;BR&gt;医院是有机会也有很大把握救活孕妇以及她肚子里的孩子的，但因为医院的制度规定了医生不能在没有患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医生和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lt;BR&gt;&lt;BR&gt;我想说的是医院避免被处分与处罚的代价是俩条人命。所以医院应该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事实上当事的医生和护士是尽心尽力了的，他们也没有权力去决定什么。所以这百分之十的责任应该落到医院的所有管理者身上。请不要和网民辩解有制度约束，不许医生收红包，吃回扣的制度很多人好像遵守的不是那么严格。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医院的上级行政机构应该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一句简单的依据患者家属意见就葬送了两条人命。直到患者死亡相关人员都没出现在现场，制度难道就不能更人性化一点？百姓的生命真的轻如鸿毛？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我们社会全体应该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我们对农民工这些弱势群体关注的还是不够。孕妇到产前还在工作，孕妇没有一次体检，没有也舍不得花钱去医院。最终还是是贫穷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我们都是有责任的，我们享受着城市的繁华，却很少有人去关心繁华背后的艰辛。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在生命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资格去剥夺他人正当生存的权力，也没有资格凭借所谓的制度去剥夺一条甚至更多条生命；在生命面前，一切有可能扼杀生命的制度自当退避三舍。 &lt;BR&gt;&lt;BR&gt;　　如果当时的领导能够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勇敢地作出“不签字也要手术”的指示，让医生抛弃顾虑，放心手术，那么，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悲剧。 &lt;BR&gt;&lt;BR&gt;　　一切制度设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生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制度碰撞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的生命权时，一旦法律制度危及到生命的存在时，那么，我们不仅要问：在这样危及生命的状况之下，卫生部门能否以制度来保障生命，将“家属不签字，医生也要救人”的权利送至每一位大夫的手中，让大夫消除担责的顾虑，大胆抢救，从而不再让生命在不合理的制度面前熄灭。 &lt;BR&gt;&lt;BR&gt;&lt;BR&gt;所有的人，在愤怒的同时，请表示惭愧，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为宝贵。&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十一月 2007 09:40:33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396254.html</guid>
      <dc:date>2007-11-26T09:40:33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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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有些银行的第二套房解释令人不齿</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274003.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央行与银监会&amp;nbsp;2007年9月27日颁布的359号文件，从市场&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9);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9,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关注&lt;/NOBR&gt;的情况来看，最为重要的就是对第二套住房的界定。可以说，由于对第二套住房界定各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与国有银行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使得市场上又认为359号文件可能成为又一次对房地产市场的“空调”。&amp;nbsp; &lt;BR&gt;&lt;BR&gt;现在问题是，为什么如此简单的问题会如此争议？是因为文件本身的问题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什么不同的银行能够对第二套住房会有如此不同的解释？是基于市场的原则不是基于各商业银行本身之利益。为什么面对如此大意见的分歧监管部门不给出一个更为详尽细则对第二套住房做出清楚的界定呢？难道市场经济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政府&lt;/NOBR&gt;职能就该如此吗？如果这样，那么政府部门的信度又在哪里？ &lt;BR&gt;&lt;BR&gt;其实，在359号文件中，尽管表面上看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信贷管理，但是实际上是对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有一个新认识，特别是结合24号文件，就是要对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中的住房消费与住房&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投资&lt;/NOBR&gt;作一个清楚的界定。因为，住房作一个特别的商品，它不仅具有消费与投资的属性，而且它又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如果对住房这种商品不能做出一个比较清楚的界定，对住房的消费与投资做出一个清楚区分，那么完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房地产市场，既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的基本居住条件，也可以严重损害广大民众利益。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许多问题的根源就在这里。就在于国内房地产没有对投资与消费做出一个清楚的界定，从而使房地产市场许多政策存在严重的不足，从而导致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需求十分普遍。如果国内房地产市场成了一个完全的投资市场，加上又可以利用居住消费的银行信贷利率，便利的银行金融杠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要炒高就容易了。 &lt;BR&gt;&lt;BR&gt;这次359号文件最为争议的地方就是，该文件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规定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lt;BR&gt;&lt;BR&gt;对于这样一个规定，其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把房地产市场的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区别开来。如果是住房消费，那么政府就得鼓励，就得帮助，就得通过各种优惠的方式让民众能够有支付能力进入房地产。而对住房投资就得以市场价格方式来对待，政府对此并不鼓励也不禁止。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投资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就得承担市场的各种风险。就得把投资风险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7);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收益&lt;/NOBR&gt;与成本归结到自己身上，而不是如有人所说的，投资房地产只会赚钱。 &lt;BR&gt;&lt;BR&gt;那么，要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与消费区别开，关键是如何来界定“第二套住房”。359号文件出台，市场上为什么对于第二套住房的界定会争议如此之大？这里就看到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比重有多高，就看到有多少人在利用银行的金融炒作房地产。很简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个人投资房地产是自己的钱在投资，那么，359号文件对他们根本就没有意义，因此，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需要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也就没有什么第二套住房界定的问题。市场的争议之大，就证明了很多投资者，或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基本上都利用银行的金融杠杆在炒作。而这些利用了银行的金融杠杆在炒作房地产，但又希望享受住房消费的优惠条件。这就第二套住房界定争议如此之大原因所在。或对于在目前许多大量炒作国内房地产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是不愿意改变目前的银行信贷政策。 &lt;BR&gt;&lt;BR&gt;而对于投资者利用银行杠杆炒作房地产，对于国内各种银行来说，也就是乐在其中的事情。因为，就目前国内的银行来说，它们的赢利模式就在于政府政策性扩大利差条件如何来扩张信贷。我们从已&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8);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8,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上市&lt;/NOBR&gt;各商业银行的报表就可以看，目前国内各银行80%以上的收益都来自信贷利息。因此，目前国内各银行的收益的增长速度完全取决于其信贷规模的扩张速度。因为，正如有不少银行一直在强调的，它们如何来扩张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它们看到最好的赢利模式。 &lt;BR&gt;&lt;BR&gt;比如中国交通银行，近年为什么业绩会快速增长，就是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有关。比如今年前三季度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409.25亿元，比年初净增308.84亿元，同比多增156亿元，高出全行贷款增幅近12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实现利息收入55.5亿元，占全行利息收入的13.39％，比年初上升0.02个百分点。 &lt;BR&gt;&lt;BR&gt;正因为，无论是投资者来说，还是国内各商业银行来说，它们都希望目前这种现状维持下去，都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更为宽松。 &lt;BR&gt;&lt;BR&gt;但是，无论从一般的生活常识来说，还是从目前的法律来说，要来清楚界定第二套住房应该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因为，购买住房对一个&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家庭&lt;/NOBR&gt;、对一个人来说，应该是人生及家庭的一件大事，因此，在购买时，无论是从资金来源还是购买决策来说，都应该是家庭的事情而不会成为个人事情。还有，从婚姻法的财产隶属来看，在婚姻存在时间，家庭财产是夫妇及子女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在每一个家庭在购买住房时，没有哪一个家庭会在购买住房时，把其财产分割好来购买，也不会把购买好的住房分割开哪一部分是谁的。因此，第二套住房以家庭来界定完全是常识，也完全有法律依据。 &lt;BR&gt;&lt;BR&gt;但是，我们的一些商业银行就是为了一点利益，要冲破这种常识，就是要冲破这种法律规则，做出所谓有利于其银行的解释。可以说，这种见利忘义实在为社会与市场所不齿。同时，这些商业银行的决策者能否向社会签署一份承诺，如果你这些决策出了问题敢承担全部&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责任&lt;/NOBR&gt;吗？今后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如果你们的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你敢承诺愿意让自己赔得倾家荡产吗？不要赚钱就是自己的决策，等银行出现问题就找政府，就把所承担成本全部归结于社会。要知道，央行是整个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而它的基石又是整个社会大众。 &lt;BR&gt;&lt;BR&gt;因此，对于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其实基本界定家庭为单位是十分清楚的，无论是常识上还是基本法律规定上都是如此。有些商业银行要冲破这种常识与法律，其实也没有多少关系，只要这些决策者岂敢向社会签署一份简单的承诺，他们有胆量来承诺这种冲破常识与法律的责任。不要等出现问题就一跑了之。社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需要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都来承担责任。国内房地产市场也如此。而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对各商业银行有所要求，不同以什么市场化来放任自由。这也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07 十一月 2007 10:48:38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274003.html</guid>
      <dc:date>2007-11-07T10:48:38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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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大旁听已是逝去的传统，毛主席肯定没办正规旁听证</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27398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又是北大。《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北大要对进入教学楼的人员抽查学生证件。北大校方称，这与即将开始的本科评估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堵住挤占学校教学资源的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同时表示，查证不是要拒绝校外人员到北大旁听，持有正规旁听证的校外人员并不会被拒之门外。 &lt;BR&gt;&lt;BR&gt;在北大，旁听早已是一种传统，曾创办“世界”报系的一代报人成舍我，年轻时想到北大求学，因为没有中学文凭不能报考，只好给蔡元培写了一封言辞恳切的万言长信，蔡校长准许他以同等学力报考旁听生，使他有机会进北大，开始“东斋吃饭，西斋洗脸”的旁听生涯，和他同时考取北大&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5);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5,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预科&lt;/NOBR&gt;国文门旁听生的还有孙伏园，后来成了著名的编辑家，以首编鲁迅的《阿Q正传》知名于世。北大当时规定，旁听生如果第一学年的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可以改为正式生，如果这一年都不缺课，还可以加全勤分。我没有听说过，今天的北大还有这样美好的旁听制度。 &lt;BR&gt;&lt;BR&gt;在北大图书馆做助理员的青年毛泽东，也曾是北大的旁听生，参加过哲学会、&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新闻&lt;/NOBR&gt;学会，听过兼职讲师邵飘萍等人的课。在那个时代，没听说要办什么“正规旁听证”，也没听说有人指责他们“挤占学校教学资源”，更不会有人把他们叫做“社会闲散人员”，当然，不会有人想出教学楼查证件这一招。 &lt;BR&gt;&lt;BR&gt;北大居天下之重，一举一动都会牵动舆论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关注&lt;/NOBR&gt;。在本质上说，作为一所国立大学，北大是用国家资源办的，也可以说是所有纳税人供养的，理应属于所有中国人，在任何时候北大都是中国的北大，中国人的北大，这个性质不是校方能改变得了的。因此，“挤占学校教学资源”不知从何说起？无论以何种名义、借口，北大校方都没有权力将北大看做是部门的、本位的北大，更没有理由将查证行为矛头对准所谓的“社会闲散人员”。何谓“社会闲散人员”？在中国语境中明显是个贬义词，向来是打击对象。它不是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带有偏见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7);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政治&lt;/NOBR&gt;概念，人为地将社会人群划为三六九等，将某些人群打入另册，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还有人代表北大使用这样的语言，未免太不自重。难道到北大来旁听，有向学之志、求知之心的人，仅仅因为没有向校方办“正规旁听证”就成了“社会闲散人员”？而办了这个证就不是？在中国的国土上，在公民&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4);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身份证&lt;/NOBR&gt;之外，任何证都应该是从属的、次要的。如果北大向社会开放，容许旁听，那么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够了，无须办这个证、那个证。如果北大是不允许旁听的，查证自然就会变得多余。如果北大对于旁听生有一套一贯明确的、向社会公开的制度，那么，只要按这套制度运行即可，也谈不上查证。 &lt;BR&gt;&lt;BR&gt;今天的北大不再是蔡元培时代的北大，那是毋庸讳言的。但是，北大作为一所有着100多年历史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8); id=key7 onmouseover="kwE(event,8,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大学&lt;/NOBR&gt;，一个有过“兼容并包”传统的大学，在中国拥有特殊的地位，世人对它多抱有仰羡之心，到北大去旁听，对于没有机会进入这个大学的人是一种向往，也是一种弥补，对北大来说，旁听的传统源远流长，而且曾经制度化。大学，顾名思义当然是有容乃大，包括北大在内，大门都应该朝所有的人开放，北大的教学楼应该敞开胸怀欢迎人们来听课，而不是设置诸如“正规旁听证”之类的人为门槛，更不能用查证件之类的方式拒绝学生之外的其他人旁听。那绝对不是大学之大，只能是大学之小，小气、小心眼的小。我不知“本科评估”为何物，想来总不会高于大学开门办学的宗旨。 &lt;BR&gt;&lt;BR&gt;现在，媒体都在&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纪念&lt;/NOBR&gt;西南联大七十周年，这个时候，我们会特别怀念那些曾经的好传统，北大的旁听制度也是其中之一。大学就是大学，用蔡元培先生的话说，大学是“囊括大典，网罗众家”的学府，是包容各种学问、研究高深学问的机关，大学不是衙门，大学之所以为大，靠的不是等级森严，不是戒律俨然，不是关起门来，相反，开放是大学的生命，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百年的高等&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教育&lt;/NOBR&gt;史无不可以证明这一点。 &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07 十一月 2007 10:46: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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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华为事件  之新思考</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u/071107/91819/200711/127397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新&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5);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5,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劳动合同&lt;/NOBR&gt;法实施在即，广泛的社会影响业已形成。华为七千人辞职事件、沃尔玛中国裁员风波，以及诸多被解读为企业反击新劳动合同法的大小事件，在近期频频见诸各地报章。尽管所涉企业，无不极力否认这种规避法律的机会主义行径，但舆论坚持认为企业包藏异心，挟其资本强势，以&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策略&lt;/NOBR&gt;手段陷员工于不义。这些企业的举动虽然合法，却跌落无形的舆情泥淖，合法不合情(此处当为国情之情)，是华为辞职事件引发震荡之所在。 &lt;BR&gt;&lt;BR&gt;华为的七千老职员，在新法护航即将成为终身员工的前夜，以先辞职再竞聘的原则，辅以十亿补偿金赎买工龄，使得企业卸下加重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1);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1,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人事&lt;/NOBR&gt;包袱。这是资方强权对法律义务的投机逃避，这种逃避使劳动者可得的法律福利濒于流失。当前公民权利现状已是有名无实，企业无所承担，自然更令人加倍愤懑。不过，是华为而非其它“行胜于言”的&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8);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8,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企业&lt;/NOBR&gt;，成为新法调整的瞩目范本，除了华为二字吸引眼球，是否也因沉闷苦恼的劳工情绪，只在这些近似资本标签的企业面前，才显出特别的敏感和激动？ &lt;BR&gt;&lt;BR&gt;事实上，舆论对华为七千人辞职事件的评论，一直未能将那些所谓自愿辞职又&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9); id=key7 onmouseover="kwE(event,9,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竞争&lt;/NOBR&gt;上岗的当事员工请到前台，更广大的劳工民众，只是以同气相求的身份置换，为他们假想了必定的无奈和徒劳的抗争——如果他们还爱惜饭碗的话。而事实上已有人提醒，华为耗资巨大的七千人辞职再竞岗，未始不是企业内部劳资妥协的结果。如果单指华为在新法实施前的作为失之厚道，而并不询问当事者的意见，似乎总归有些代人受急的无趣和越俎代庖的尴尬。 &lt;BR&gt;&lt;BR&gt;但这种普遍的社会不适，密集的公共评说，显然并非指向华为一家。华为只是当今强悍硬扎的资本代表，在劳工群体持续弱势的当下，它所外化的符号意义，无可选择地要加上资本强权的象征含义。这不因温情脉脉的内部文化而稀释，相反，却要为更广泛的劳资交恶境况承担代价。因此，舆论付诸华为的忧心和评说，几乎就是弱势劳方对资本强权的天然警惕，也几乎就是中国现状的群体情绪投射。 &lt;BR&gt;&lt;BR&gt;如此说来，于困境中的劳工现况，新劳动合同法如同劳工福音，而势必为企业所难容。一个事实是，在草案公布之初，即有欧美企业认为新劳动合同法过于苛刻，可能迫使外资撤出中国。更详尽的专家分析，则历数新法的种种刁难，竟倒置企业于十分不利的境地，而任若劳工恃法无忌，同样影响社会发展。这些基于立法的检讨，清晰表达出如此意象－－－政府为了改善劳工的弱势处境，通过了这部向劳工利益一边倒的劳动合同法。 &lt;BR&gt;&lt;BR&gt;事情果然如此？就当下情形论，所谓矫枉必须过正的社会纠偏术，未尝不是政府生出的急智。但这种单靠政府立法输出的公平与正义，未必能够如愿抵达现实彼岸。国内劳工价格上低廉，权利上弱势，一个显见的改善方案，即是令劳工可以自由组成工会，从而获得与资方的议价&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能力&lt;/NOBR&gt;。如果劳工依然分散独处，司法救济依然低效不彰，政府只是以新的劳动合同法替代旧的劳动法，好比政府说要有光，光真的会自动到来么？如果权利只是从纸面走向纸面，如果议价的权利只允许被&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代理&lt;/NOBR&gt;，而不允许亲力亲为，则劳工的弱势终难改善。华为辞职事件的灰色寓意在此，沃尔玛裁员的舆情紧张亦在此。 &lt;BR&gt;&lt;BR&gt;因此，在劳工、企业、政府的三方关系中，事实上的资本强权和政府威权，共同左右了原子化存在的劳工命运。新劳动合同法以政府立法改善劳工境遇的良愿开端，极可能遭遇组织化程度甚高的企业规避。自此之后，劳工固然可依凭更进步的法律诉诸法院，争取权益，但如果此路可期，也必定今非而昨是了。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诸多风波，无不是劳工民众自忧弱势而起的喧哗，意不在纠缠是非，刁难企业，却暗示和印证了某种群体性的警觉和紧张。不过，就劳工弱势的改善而论，终究还是要回到那些探讨已久的老&lt;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4);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gt;话题&lt;/NOBR&gt;上来。&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07 十一月 2007 10:43:5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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